中北大学教职工2013年集资房分配办法

发文时间:2013-01-10        点击量:     作者:hqc

为解决我校教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学校决定在怡丁苑小区新建小高层职工住宅楼。为做好本次教职工集资房分配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次集资房分配办法。

一、集资房分配原则

1.以《中北大学住房工作条例(暂行)》(校后〔2005〕15号,以下简称《条例》)文件规定为依据。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本次集资建房不考虑拆迁问题,采取教职工自愿集资的原则。

二、教职工集资条件

1.满足《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要求。

2.按《中北大学校外购房补贴办法》(校后〔2005〕8号)之规定,未享受校外购房补贴或全额退还补贴款的。

3.凡参加过房改优惠购房者,需退出原房改优惠购房,方可参加本次集资房分配。

4.房改后(1993年)调入我校工作的,需原调出单位出具本人原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若配偶为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房或原房改房优惠购房情况的相关证明。否则不能参加集资房分配。

6.凡进行过房屋交易的教职工,双方均不得参加集资房分配以及腾空房的二次分配。

三、集资房的户型及数量

本次学校在怡丁苑小区新建六栋11层教职工集资房住宅楼,共计484套,其中180平米住宅88套,90平米住宅396套。

户型图网上另行公布。

四、集资房分配办法

1.集资价格

本次集资房以全额成本价集资,集资价的构成按太原市相关规定执行。集资房价暂定为均价每平方米3200元,不同楼层、朝向按太原市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折算,待房屋竣工决算并经太原市物价局、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后,在房屋办理购房手续时多退少补。

该小区设有地下停车库,车位价格不在房屋造价中,但优先集资房住户购买,在选房时一并交纳车位费者,优先选定车位位置,并给予10%的优惠(每户只限一个车位)。

小区还设有地下室,原则上按楼层和户型搭配,不再按面积收取集资费。

2.小区物业

该小区物业管理与学校其它住宅区同步,暂不收取物业费,但电梯运行费和地下车库(购车位者)管理费将参照社会标准,适量向住户收取(电梯运行费约0.35元/M2/月,地下车库管理费约30元/车位/月,具体收费标准需在运行后按实际情况核定)。电梯今后进行大修或更换由本单元住户分担。

3.不同户型集资范围

参照《条例》规定:180平米户型住宅适用于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人员,82年工资改革以前的行政13级(离休14级干部)干部;90平米户型住宅适用于所有满足上面第二项教职工集资条件的教职工。

4.集资房选房办法

凡符合条件参加集资房分配的教职工,按《条例》计算分值,按分值从高到低的顺序,在相应职级住房标准的户型中选房,具体办法参照《条例》第五、第六章执行。

五、集资房分配的相关要求

1.申请本次集资房的教职工分值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之后个人信息发生任何变化不作为参加本次集资房选房的依据。

申请本次集资房的教职工需在2013年1月10日至1月20日之间在后勤管理处网站上提交相关信息,并打印集资房人员登记表,经人事处审定盖章后于上述时间内交后勤管理处房管科确认并备案。新婚教职工或婚姻发生变动的需同时出具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再补报,不报名者不参加集资房分配。

2.凡集资人员选房后,需按集资总额的50%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另外50%的集资款待房屋封顶后收取。集资选房交款后,无论何种原因,中途要求退房(退款)者将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集资款的2%。

3.学校财务处协助集资住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

4.已享有住房(商品房除外)的教职工申请集资建房时,应将现住房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房管科依国有资产管理处证件收取报告确认集资房报名者资格。

5.集资房竣工发放钥匙时,须与学校签定购房协议书,学校有住房(含租房)的住户应交纳住房押金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者,每推延一日扣50元,学校保留采取其它措施收回住房的权力。交回的住房应清洁无杂物,屋内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按时退出住房并无损坏者,押金退还。

6.新住房装修,必须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改变破坏主体结构,不得在公共过道走廊制作鞋架等等,否则将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7.申请参加集资房分配的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集资房文件规定,不得虚报情况骗取集资房,不准两头占房。若有举报并由监察处核查,确认违规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令退出集资房。

8.所有相关工作人员人员要秉公办事,杜绝营私舞弊,一经举报并由监察处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9.本办法经中北大学房管委员会讨论并经2013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10.分配办法解释权在住房管理委员会,集资房价格情况由基本建设处初算并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3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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