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利用职工住宅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3-03        点击量:     作者:佚名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近期,我校家属住宅区有个别住户改变房屋用途违规经商,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住房条例,损害了广大教职工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整体环境,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学校下发了校发[2006]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职工的住房行为。

迎评在即,为整顿校园环境,学校再次重申,家属住宅不得破墙开店,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住宅的使用功能和用途。

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违者必须终止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否则,学校按每月每平米50元加收房租,直至收回住房另行分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房主当事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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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 长 电 话 0351-3921358
  • 副处长电话 0351-3922086
  • 副处长电话 0351-39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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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管科电话 0351-392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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