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2005〕15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
住房工作条例(暂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教职工住房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北大学住房工作条例(暂行)》。现将此条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住房工作 条例 通知
中北大学校办 2005年10月28日印
共印90份
附件:
中北大学住房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调整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住房工作委员会,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并对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随教代会换届而换届。
住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 名,委员由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住房工作条例。
2﹑监督住房工作条例的执行。
3﹑向房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房管(后勤管理处)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违章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4﹑对住房工作条例未包括的事宜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执行。
5﹑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住房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校住房工作条例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住房的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住房:
1、本校已婚正式双职工(不含借调人员);
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照双职工对待;
3、本校已婚单职工,出具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无房证明后,方能在学校申请住房;
第七条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年龄满40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教职工,可申请职工住房。
第八条 夫妇离异,带孩子一方可申请住房。
第四章 住房标准
第九条 学校住宅依照国家控制标准,结合学校现有住宅的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类,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类别 |
2004年前建成 |
2004年后建成 |
一类 |
60平米以下 |
130平米以下 |
二类 |
60平米以下 |
130平米以下 |
三类 |
60-80平米 |
130-150平米 |
四类 |
80平米以上 |
150平米以上 |
一﹑二类住宅,适用于一般教职工。在可能和总面积不超过标准的情况下,在间室上适当照顾人口多和异性大子女的教职工(不含违反计划生育者)。
三类住宅,适用于正﹑副处级干部,中级技术职称人员,82年工资改革前的行政17级(离休干部18级)干部。
四类住宅,适用于正﹑副校级行政干部,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人员,82年工资改革以前的行政13级(离休干部14级)干部。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住房的教职工,其享受住房标准如下:
档次 |
条件 |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一 |
院士、省(部)级人员 |
220 |
二 |
地厅级、高级职称人员 |
140 |
三 |
县处级、中级职称人员 |
100 |
四 |
科级干部、初级职称人员 |
80以下 |
注:住房标准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5]8号、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文件之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集体宿舍住房标准如下:
档次 |
条件 |
自然间 |
一 |
单身博士 |
1人/间 |
二 |
已婚双职工 |
2人/间 |
三 |
其他人员 |
3人/间 |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住房调整原则是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
综合分=基本分(工龄分+职务职称分)+附加分
(一)工龄分:
1、 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
2、 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3、 学龄:全日制普通大学、高中专学校(不含五大生等)规定的上学时间。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工龄分每满一年计一分,每月计十二分之一分。
(二)职务职称分:
档次 |
得分 |
正校级 |
24 |
副校级、教授(含相当职称) |
22 |
副教授、博士后(含相当职称) |
20 |
正处级、博士 |
18 |
副处级、讲师(含相当职称) |
16 |
正科级、硕士 |
14 |
副科级 |
12 |
助教(含相当职称) |
10 |
其他教职工 |
8 |
注: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技术职称者,可选择较高项计分。
(三) 附加分:
1、离休干部、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加1分;
2、教师、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职工加1分(教师或本科不重复计分);
3、双职工加3分;
4、双职工配偶的学历、职称附加分(非我校职工的配偶不计此分):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加该项分者不再加学历分)加3分、硕士加2.5分、本科加2分、大专加1.5分、中专加1分。
5、建国以来,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者加3分、省级劳动模范者加2分。(以上各级劳动模范只加分一次)。
6、选房排队时,相同积分时,按以下顺序比较:
(1) 本校双职工的优先;
(2) 双职称的优先;
(3) 第一线教师优先;
(4) 为学校工作工龄长者优先;
(5) 工龄相同,年龄长者优先;
(6) 侨眷、侨属优先。
第六章 住房的集资和调整方法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采用集资建设、排队选房的办法,其程序是:
1、报名。凡符合申请住房条件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证明(结婚证、户口证明、新调入人员介绍信,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
2、审核。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打分、排队,汇总情况报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
现任教师的认定,由人事处负责审定。
3、公示。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排队情况后及时张榜公布,一般为三榜定案。
4、选房。报名人员的排队情况三榜公布后,经民主评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房,选房后不能调换;如选房者不选房,以自动弃权论处,依次进行调选。
5、交款。选房后,立即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选房一般在建房方案审定后进行;住宅建成后,经太原市房改办评估后,按照届时的有关政策,向集资户出售。
集资建房时,根据房改有关精神可适当放宽住宅建设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调整住房的程序和办法同集资建房,即:报名、审核、公示、选房、交款。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特批住房,但一年不超过三户,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分配住宅。
第十七条 批量调整住宅(包括集资建房)、拆迁搬迁时,可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长批准,划分一定比例和适当范围切块调整。
第十八条 因学校建设规划的需要,拆迁户的住房安排要在住房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指导下运作,拒绝腾房者,以私占公房论处。
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校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学校予以除名,同时保卫处强行进行清房;不属于学校职工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通知保卫处强行执行清房,工会、人事处、后勤集团等单位配合现场清理。
第十九条 遗属住房给予适当安置,不参加集资建房。
第二十条 住宅调整时,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违者所选房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工作条例,私自分配住房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改正。否则,对住房者按私占公房论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住房归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允许不能私自转让(借)、调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改变房屋用途。如有违犯,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转让(借)、调换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双方经济处罚;
2、转租他人住房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出租人经济处罚;
3、改变房屋用途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应立即恢复居住功能。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对调整(出售)给自己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有爱护之义务,任何人不能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十四条 住户接到调房通知后,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住房钥匙,住户迁出原住房时,应与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条例规定,如有违犯,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
1 、接到搬迁通知后,逾期不搬者视为自动放弃。
2 、搬入新居后,因自身原因不交原住房者,学校按商品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从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强行令其迁出的权利。
3、对私自调换住房的,必须限期搬回原处,不服从纠正者,按私占住房论处。
4、调离学校人员和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必须按期交回住房,逾期不交者,由其住房担保人按商品租金标准支付房租(也可从工资中扣除),没有担保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强行进行清理。
5、职工购房应与学校签订购房协议书。职工调离学校或自动离职,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售出的维修与管理
(一)住房售出后维修责任区的划分:
1、住房大门以内的设施、设备(含门、窗及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线路、墙壁粉刷、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由住户负责,费用自理。
2、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顶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公用线路等)维修费从学校教工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中支付。
3、对各种计量表在售房之前由学校负责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
(二)住户购房后,要严格遵守后勤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内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购住宅并以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在住房调整时,同期、同类房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职务职称变化或工作调整须调换住房的,原购房须售给学校,售价及利益分配,按届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以标准价购房后,对住房拥有的产权,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调离我校人员,必须将住房交给或售给学校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住房的出租、评估、出售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实行以售为主的调房原则,但对特殊情况实行租房的住户,由房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向学校交纳租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学校住房出售的价格测算、评审、审核及住房出售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现阶段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如遇政策规定变化时,由住房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作相应修改,报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教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成员对有关条款提出异议,可提交下一届教代会进行相应条款的讨论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