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清退多占多购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5-18        点击量:     作者:佚名

山西省“三项治理”领导组

办公室文件

晋治办[2005]16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清退多占多购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委“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晋各单位:

为做好清退住房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省“三项治理”领导组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清退多占多购住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清退多占多购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多占多购住房的清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以下简称《规定))应退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退出的住房,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接收。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委“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管理范围内单位清理退出的住房,统一由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接收;其他中央驻晋单位清理退出的住房,分别由负责本次清房申报管理的市、县“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接收。

第四条 退出住房接收工作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委托原出售、出租住房单位负责办理;原出售(出租)单位已不存在的,委托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原出售出租住房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接收代管单位”),对退出住房应确定专人妥善管理确保退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整并不得将退出住房擅自出售、出租。

第六条 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规定》确定应退出住房的人员,书面下达《清退住房通知书》(见附件1)并送达应退住房人、应退住房人现工作单位和住房接收代管单位。

第七条 应退住房人在收到《清退住房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住房接收代管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 应退住房人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房时交款收据、购房合同、租赁住房凭证或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住房凭证;

(三)身份证明;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述材料经住房接收代管单位审核合格后,退居人应与住房接收方签订住房移交协议书(见附件2)。住房移交协议书按照省规定的统一格式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印制。

第九条 退房人与接收方签订住房移交协议书后,退房人应将所占住房腾空,并将房门钥匙交给住房接收代管单位。住房接收代管单位收回住房后,属出售的住房,应根据原售房收款凭证或账簿记载将退房人购房时所缴纳的购房款本金全额退还;属出租的住房.应从收回住房之日起停收租金。

第十条 住房接收代管单位有关财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规定执行;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 充通知》(财企[2000]

87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退住房已设定他项权利的.退房人在收到住房接收代管单位退房款后.应先偿还贷款并到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注销他项权利由他项权利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房屋权利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他项权利申请书;

(二)他项权利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准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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