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文件
晋治办[2005]18号
关于对全省清房退补款和拍卖住房
所得款实行银行代收的通知
各市、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委“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晋各单位,农业银行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确保清房退款、补缴款及拍卖住房所得款顺利收缴,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决定,对上述款项的收缴按照现行财政级次实行银行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考察,决定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全省清房代收款业务。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受托银行营业部开设代收清房资金专户。
纳入本次省规定的清房申报范围内各级各类人员上述款项统一向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缴纳。
二、受托银行营业部应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清房代收资金专户。受托银行的代理营业机构代收清房有关款项时,应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代收缴清房资金暂收户,并在本省范围内指定的代理营业机构设立清房代收款专柜,专人负责办理清房收缴款业务。
三、受托银行代收的有关清房收缴款属财政性资金。受托银行指定的·代理营业机构应在每个工作周结束后,将清房退款、补缴款及拍卖住房所得款的代收情况按要求编制相‘关报表,向省、市、县(市、区)三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四、清房工作结束后,经省批准,市、县(市、区)“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应将清房代收资金专户所收到的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住房货币化补贴。
中央驻晋单位的上述款项由省和负责本次清房申报管理的“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缴住房,所在地政府(驻并中央厅局级行政事业单位解缴省直机关)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管理部门,设立单位专户,专项用于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五、《清房补款、退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按照省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2)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印制。《通知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应缴纳的款项名称、数额和期限等事项,专人送达并由当事人本人签收。
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受托银行的代理营业机构缴纳有关款项。受托银行的代理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应向缴款人出具缴款收据。清房缴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七、各市、县(市、区)“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未经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批准不得动用所收款项。
八、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托银行可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单据转递、款项缴纳、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并会同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缴款人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