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高调保护弱势劳动者,必将促进执行《劳动法》,劳动执法部门也必将加大违法用工的追究力度,违法用工风险大大增加。高校后勤大量使用“临时工”,违法用工现象普遍存在,新法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高校后勤实体用工现状,高校老校区,后勤实体“临时工”占60—80%;新校区后勤“临时工”占80—100%,大多属于违法用工。
1、全国高校后勤员工约占在校生数的5%,其中“临时工”约占80%,按照在校大学生1400万人计算,“临时工”超过500万人,其中按照《劳动法》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享受“四险一金”的极少。
2、许多高校只与极少数“临时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合同期多为一年,按照最低标准交纳养老保险,到劳动部门备案,应付劳动执法检查。这部分“临时工”仍然未能享受其它法定的“三险一金”,没有完全享受星期天、节假日和超时劳动加班补贴。
3、部分高校只与“临时工”中的技术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大部分普通“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钟点工”对待,但又没有按照“钟点工”标准付给工资,更没有交纳保险等待遇。
4、一些高校只为“临时工”交纳“工伤险”,每月10元,数量很少,而不交纳其它“三险一金”。
5、按照《劳动法》,“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险(单位7%+大病统筹,个人2%)、失业险(单位2%,个人1%)、工伤生育险(单位1.2%),住房公积金(单位10%,个人10%),还享受星期天、法定节假日、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工作制,还有权参加工会,享受工会福利,还应当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如果完全依法用工,单位用人成本至少增加一倍以上,所以,目前,后勤“老人”每月实际收入是“临时工”的3—5倍以上。
6、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学校没有按照合法用工与后勤实体结算运行费用。学校少给钱,后勤实体首先保证“正式工”一切待遇,对“临时工”则能少则少,所以,近年来,招收“临时工”非常困难,技术工自动离岗较多,劳动纠纷多,最终都是学校承担责任。
例如,今年某校扩大招生,新增4幢学生公寓及食堂,要求后勤公司不增加1个人,通过“减员增效”解决新增劳动任务,显然,后勤实体只有增加原有“临时工”的劳动量,而不增加工资,用工矛盾将更加突出。
对于开明的学校领导来说,依法用工,加大的力度,但高校化解违法用工风险能力较强,
二、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新内容”
1、2008年1月1日后,该法施行前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终止,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计算;该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短期化有望改变。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多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新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如果工人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续签,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二,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能胜任工作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单位无书面合同须付两倍月工资。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由于这个双倍工资发给劳动者本人,也将增加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断变化试用期,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合法权益的一个突出表现。对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劳动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宝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单位裁员三类人员优先留用。以下三种情况: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集体合同有利职工上调工资。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
6、拒绝不安全劳动不算违反合同。……。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后勤实体的影响
1、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显著加大了执行《劳动法》的力度,1个月之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用工,而且有“单位无书面合同须付两倍月工资”的硬性规定,显著加大了单位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
2、许多学校甲方与乙方计算用工成本时,没有计算“四险一金”。实际上,即使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也因违法而属于无效合同,发生劳动纠纷仍然是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后勤实体依法用工,理所当然,关键在于校方的态度。
(1)如果校方按照《劳动法》核算劳动岗位和相关待遇,合理计算用工成本和后勤运行成本。这是最好的结局,必将大大加快后勤实体走向企业化、社会化。
(2)如果校方以各种理由,把应当增加的用工成本转嫁给后勤实体,有几种结果。第一,后勤实体仍然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坚持违法用工,最终产生
劳动纠纷,或劳动监察部门追究,所有责任仍然是学校承担,但后勤实体与校方权益关系矛盾不断增加积累。
第二,后勤实体有能力“以外补内”,被迫依法用工,增加成本内部消化,但与校方利益关系矛盾并未真正解决,这样的后勤实体也是极少数。
第三,后勤实体无力承担依法用工成本,劳动纠纷增多,被指定代表校方与劳动监察部门交涉,压力不断过大,超过承受能力时,要求后勤实体退回机关体制,出现改革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