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1-17        点击量:     作者:佚名

校后[2007]11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商字(2007)266号文件《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精神,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吨0.6元提高到1.2元,净增0.6元。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晋价商字(2007)315号文件精神,高校电价除部分商业用电和家属区采暖用电外,其余用电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即由原来每度0.526元降为0.467元,净降0.06元。为此,经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测算报请校领导批准,我校水、电价格做如下相应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价格每吨2.1元(上调0.6元)。

2、单位用水执行价格每吨2.4元(上调0.6元)。

3、经营单位用水执行价格每吨3.1元(上调0.6元)。

4、单位用电执行价格每度0.58元(下调0.06元)。

5、未做调整的执行原来标准。

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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